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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看法,浙江出台全国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访问量:2404   发布时间:2020-07-09 17:37:22 字号+  字号-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空白,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自2003年以来,浙江省90%以上的村(共23753个)建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中20465个村的处理设施已经运行,82个县(市、区)的处理设施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

新出台的《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范围、运维主体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条例》将其定义为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名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在其建设预处理设施、符合污水排入标准的前提下,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

实际在《条例》颁发的近期,行业内也有相关专家对此发表了看法。


9月7日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农村和小城镇水环境治理论坛暨第三届村镇环境平台---中关村中科水环境保护技术创新推广水中心论坛”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调研员胡金法作题目为《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编制情况介绍》的报告。报告指出:三分建七分管,规范化的管理和标准化的运维可以有效推进设施正常运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对浙江污水治理的范围、要求、收费等,提出了比较明确的意见、建议,政策发布以后,浙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也将拓展到除工业污水之外的所有污水治理。该《条例》的要点主要包括:对农村污水进行了定义并划分了其范围,明确了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责任,强调接户井之外政府买单。对省、市、县、村整体链条进行了责任区分,例如县一级主要工作是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主要是对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等。三是在资金层面,明确了各级财政应当将污水管理储蓄金纳入本金财政预算,同时各级政府继续探索“谁排放、谁付费”的收费方式等等。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刘锐也于近期发表了相关看法。她认为,目前我国农村污水处理长效运行监管和资金保障机制尚不完善,“重建设、轻维护”现象依然存在,要实现农村污水治理全流程管控,就要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建设备案程序、资金保障制度、设施建设标准、运行维护要求、定期监测制度、设施质控准入和人员资质认定等。浙江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部分处理设施面临提标改造、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之间能力差异较大、有些地方管理能力有待加强、污水来源复杂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等。此次浙江省发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解决了农村污水治理缺乏上位法、职责不明、无管理依据、无处罚依据等问题,使得未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有法可依。